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坚持认证标准前后统一,绝不允许出现前紧后松,标准降低的情况。
新修订药品GMP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实施,总体工作稳定有序,但各地进度不一。为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整体规划,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总体情况和具体进度,防止后期认证拥堵现象,要坚持认证标准前后统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监督检查队伍和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探索实行药品GMP检查员职业化,认证工作由专职人员进行。国家局将逐步制定职业检查员标准,对职业检查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药品检查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防止在过渡期间因企业改造与生产同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提出,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重视技术升级改造。同时,鼓励企业在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过程中,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开展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2013年12月31日后没有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以及在2015年12月31日后未能通过认证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必须停止生产。